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志國、余櫻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約定,附卡持卡人
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請分別列載正卡及附
卡之債權各為何?請求債務人余櫻珠就正卡債權連帶清償之依據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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