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林串
債 務 人 吳貴祥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吳榮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
參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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