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41號
CTDV,110,司促,5841,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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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蘇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點九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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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