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76號
CTDV,110,司促,5776,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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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童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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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