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88號
CTDV,110,司促,5588,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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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孟汝於民國91年11月7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6 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40,52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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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