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汪煜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英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債務人群英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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