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42號
CTDV,110,司促,5542,202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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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汪煜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英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債務人群英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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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英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