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60號
CTDV,110,司促,5360,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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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育宏


債 務 人 張文華 

債 務 人 張劉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育宏張展瑋前就讀國立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張文
  華、張劉秀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
  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
  臺幣241,20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
  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育宏張展瑋自民國109年12
  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936元,及
  自民國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張文華張劉秀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
  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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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