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史竣濰
債 務 人 薛玉秋
一、債務人史竣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
六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史竣濰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薛玉秋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