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57號
CTDV,110,司促,5157,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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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昭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45630301
  609112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 年03月1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124,517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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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