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 93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4月24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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