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雅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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