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79號
CTDV,110,司促,4879,2021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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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黃柏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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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