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08號
CTDV,110,司促,4608,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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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池鎧( 原名: 林其德) 、陳玉美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帳簿查詢所載之計算式:1,534,481-53,829,應為1,48
0,652 ,非1,481,152,請再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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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