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池鎧( 原名: 林其德) 、陳玉美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帳簿查詢所載之計算式:1,534,481-53,829,應為1,48
0,652 ,非1,481,152,請再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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