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93號
CTDV,110,司促,4593,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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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代 理 人 蔡雪苓律師

代 理 人 温菀婷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
二、債務人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7月22
  日南商字字第1090019492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三、債務人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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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