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代 理 人 蔡雪苓律師
代 理 人 温菀婷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
二、債務人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7月22
日南商字字第1090019492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三、債務人威龍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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