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72號
CTDV,110,司促,4572,2021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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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苑芬 
債 務 人 溫財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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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