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財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借款新臺幣(下同)176,000 元部分,依貴公司民國110 年3 月
22日查詢之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所載,本金餘額為114,595 ,上
次利息收訖日為110 年3 月20日,則貴公司請求116,030 元及自
110 年2月20日起算利息,自110年3月21日起算違約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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