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69號
CTDV,110,司促,4569,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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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古峰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
  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120條第2項、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並未舉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灣大哥大)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本件電
  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出台灣大哥大
  業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被告之證明,尚難認台灣大哥
  大已為催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台灣大哥大對債務人之電信
  費用債權,並於發函予債務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並請債務人於函到3日內清償,該函於109年9月7日送達債
  務人,債務人於109年9月11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
  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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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