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36號
CTDV,110,司促,4536,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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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子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子衧(原名:張庭睿)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2
  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03月24日止累計100,028元正未給付,其中
  99,935元為本金;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10年3月25日│清償日   │按年利率1.845%│
│  │99935元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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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