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劉智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智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㈡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
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
管理被繼承人劉智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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