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劉智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劉智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45,307元之信用卡約定書。(聲請狀
未附)
三、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字4794號裁定之
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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