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60號
CTDV,110,司促,4360,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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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劉智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劉智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45,307元之信用卡約定書。(聲請狀
  未附)
三、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字4794號裁定之
  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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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