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31號
CTDV,110,司促,4231,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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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1號
債 權 人 梁莞靜 

債 務 人 王子倫 

債 務 人 林坪  
債 務 人 黃廉益 
 
一、債務人王子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再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
  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
  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
  利息。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
  人林坪黃廉益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提出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僅有債務人王子倫承認借款新臺幣40萬,另債
  權人民國110 年4 月9 日提出民事呈報狀所附之對話紀錄為
  :C 男即債務人王子倫找甲方即債權人借30萬,則借款關係
  存在於債務人王子倫與債權人間),則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坪
  、黃廉益請求,應予駁回。又債權人所陳半年利息25,000元
  應屬約定利息,且該約定利息僅為債權人單方面所陳,債權
  人未提出兩造間約定利息之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民法
  第203 條規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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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