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73號
CTDV,110,司促,4073,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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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芝綺 

債 務 人 李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芝綺於民國105年4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
  坤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1,42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芝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坤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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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