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芝綺
債 務 人 李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芝綺於民國105年4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
坤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1,42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芝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坤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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