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25號
CTDV,110,司促,3725,202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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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
債 權 人 鄭香蘭 
債 務 人 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玉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 條第2 項所明定。
  次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執
  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
  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
  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
  力。票據法第128 條第1 項、第131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支
  票應經提示未獲付款後,始得行使追索權。經查,債權人以
  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2 紙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支票號碼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
  臺幣(下同)1,380,000 元之支票,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
  單,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110 年4 月6 日補正狀陳稱僅有存入
  支票號碼0000000 號,票面金額780,000 元之支票,則依前
  開說明,債權人未提示支票號碼0000000 號之支票,其就票
  款1,380,000 元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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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星國際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