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2號
CTDV,110,勞補,52,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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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劉明峰 
      朱萬武 
      駱文揚 
      陳仲康 
      葉栢宏 
      彭賢光 
      張文淼 
      張仲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劉明峰│193,22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2 │朱萬武│169,808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 3 │駱文揚│173,653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陳仲康│173,950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5 │葉栢宏│178,79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6 │彭賢光│212,366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7 │張文淼│212,766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8 │張仲光│169,808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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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