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9號
CTDV,110,勞補,49,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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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李雲耀 
      陳信明 
      孫志鴻 
      高銘遠 
      陳仁能 
      鐘敏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
│ 1 │李雲耀│236,275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2 │陳信明│221,972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3 │孫志鴻│222,017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4 │高銘遠│179,083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5 │陳仁能│231,301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6 │鐘敏魁│178,546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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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