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0號
CTDV,110,勞補,40,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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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洪辰坤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日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璇 
被   告 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達 
被   告 陳柏勳即厚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
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不能
工作損害新臺幣(下同)528,000 元、預估勞動力減損864,084
元、非財產上損害600,000 元,及第三項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
金31,718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23,802 元(計算式:528,
000 元+864,084 元+600,000 元+31,718元=2,023,802 元)
;訴之聲明二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陳柏勳即厚昌工程行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
其繼續任職於被告陳柏勳即厚昌工程行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
告為民國70年6 月生,則原告自110 年1 月11日(即被告陳柏勳
厚昌工程行解僱原告之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
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 年計算,茲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
44,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0,000 元(計算式:
44,000元×12月×5 年=2,64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
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63,802 元(計
算式:2,023,802 元+2,640,000 元=4,663,80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233元,惟其中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
額為2,671,718 元、應徵裁判費27,532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即18,35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算式:47,2
33元-18,355元=28,87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10 年度救字第3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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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