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58號
CTDV,109,簡上,158,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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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林亭諼 
      陳科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致律師
      林鼎越律師
被 上 訴人 孫惠華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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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