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呂忠仁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鄭先家
李榮祥
翁月碧
王耀明
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鄭先家、王耀明、陳月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查無其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裁定,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076.1 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 所示,未訂有不分割期限或分管協議,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情事,惟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 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如附表、附圖所示,同 意按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萬3,000元補償分 配短少之被告李榮祥、陳月琴、王耀明。
三、被告答辯:
㈠李榮祥:對分割方案無意見,但原告提出之補償金額即使加 四成仍明顯過低等語。
㈡翁月碧:對分割方案無意見,目前委任建築師處理原告房屋 解除套繪管制事宜中等語。
㈢王耀明先前到場表示對分割方案無意見。
㈣被告陳月琴(被告李榮祥之配偶)、鄭先家未到場,亦未具 狀表示意見。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可稽,所謂依法令或因使用 目的、契約不能分割,自當包括原物分割(含分歸一人及價 格補償)與變價分割在內。而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明定已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 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即屬民法第82 3條第1項所稱因法令不得分割之限制。又農舍辦法第12條第 2項規定,係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發條例第18條 第5項所會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目的除在落實農發條例第 18條第4項規定,確保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符合法 令(即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10%)外,亦在使已 興建農舍所餘農業用地仍確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保障基本 農業經營規模及農地完整性,避免農舍與農業用地分由不同 人所有,造成農地未確供農業經營利用、過度細分問題,達 成農發條例第1條所定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 目的,依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結果,並無逾越母 法之授權範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參照 )。查系爭土地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受 套繪管制,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無須解除套繪管制即 得分割云云(見訴卷第197至200頁),委無可採。復依高雄 市○○○○○○○○○○○○○○○○○○○○○○○○區 段0○號(即被告王耀明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巷00○0號房屋),表示應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確認無解除 套繪管制事項後,始得辦理分割等語(見審訴卷第56至62頁 ),原告並自承領有(68)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8229號使用 執照,已套繪管制等語(見訴卷第38頁),足見系爭土地不 得分割。本件已許原告相當期間另行申請解除套繪管制未果 ,原告仍請求再寬限期間等待解除套繪管制後裁判分割,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分得位置(如附圖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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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忠仁 │ 374/4280 │編號A(其上有原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號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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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先家 │ 1460/21400 │編號C(其上有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號房屋) │ │
├──┼────┼──────┼────────────────────────────┤ │
│3 │翁月碧 │ 1154/4280 │編號D、D1 (其上有鐵皮屋) │編號F道路/維持共有│
├──┼────┼──────┼────────────────────────────┤ │
│4 │王耀明 │ 341/2140 │編號E(其上有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0號房屋) │ │
├──┼────┼──────┼────────────────────────────┤ │
│5 │李榮祥 │ 889/4280 │編號B、B1/維持共有(其上有其二人門牌號碼高雄市仁武區灣 │ │
├──┼────┼──────┤內二巷1號房屋) │ │
│6 │陳月琴 │ 889/42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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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14日複丈成果圖(出處見訴卷第169至1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