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43號
CTDM,110,聲,44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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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翁嘉璘



具 保 人 王秀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秀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翁嘉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王秀絃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 後,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 、4 月,其中有期徒刑4 月部分於上訴第二審法院後,旋撤 回上訴而確定,其餘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 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 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 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 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 及被告與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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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