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82號
CTDM,110,簡,482,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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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太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太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曹太平於民國109 年11月4日12時4分許,在高雄市橋頭區仕 隆路與校邊巷口處,因陳雅琴所有AGB-1891號小客車停放該 路旁處,阻擋其出入之路徑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以腳踏車把手磨刮之方式,毀損上開車輛之鈑金烤漆,致 令該車鈑金多處烤漆掉落,喪失美觀效用及完整性,足生損 壞於陳雅琴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擷圖、車輛損壞照片。三、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 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 本體永久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 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 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 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而車輛烤漆 有使車輛外型美觀、防塵、防鏽、防止磨損、保護車殼及使 車體耐用等功能,倘經任意刮損,不僅使車體美觀功能喪失 ,更將造成車輛板金易生鏽蝕,進而使車殼、車體耐用性減 損。查:本件被告以上開方式,磨刮告訴人所有之上開車輛 鈑金,致使該車輛板金烤漆失去美觀及防止車體鏽蝕之效用 ,已達損壞他人之物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四、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竟恣意以上開方式毀損告訴 人之財產,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害,核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所生損害,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雖有調解意願惟告訴人無意願,致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暨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國中肄業之 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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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