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39號
CTDM,110,審易,39,202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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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惠昌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惠昌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竊 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於逃亡後經通緝到案,且有事實足認 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 民國110年3月28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有另案有 期徒刑1年2月待執行,經本院同意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借提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0年4月9日等 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 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限制,自 足以防止被告逃亡、再犯相同案件,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應予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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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