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0年度,20號
CTDM,110,審交訴,20,202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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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尚諭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1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尚諭被訴服用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尚諭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 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 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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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