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338號
CTDM,110,交簡,338,202104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4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哲男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哲男未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5月16日12時20 分許,駕駛AWQ-5938號自用小客車,自高雄市○○區○○路 000 號前起駛,欲沿華夏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 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禮讓行進中車輛 優先通行即貿然起駛,適有張景涵騎乘612-EBH 號機車,沿 同路段同向行駛外快車道至該處,張景涵為閃避劉哲男上開 車輛而向左偏駛,致其左後方由邱詠淳騎乘NAC-2706號機車 ,因煞車不及追撞張景涵上開機車後,邱詠淳人車倒地,再 與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內快車道、由張天明駕駛之AQT-9266號 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邱詠淳因而受有左手橈骨及尺骨骨折 之傷害。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劉哲男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邱詠淳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張景涵張天明分別於警詢之證述
(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 份、道路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4 份、現場照片26張、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 像擷取照片共6張。
三、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未具備合格之普通小 型車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及公路監 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在卷可參,然依其年齡及大 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其對上開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自難諉 為不知;且衡以本件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有上開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依被告之智識能力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未注意禮讓行進中車輛優 先通行即貿然起駛,肇生本件交通事故,則其駕駛行為顯有 過失甚明。又告訴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上揭傷害,已如前 述,可徵被告駕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普 通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足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肇事實並未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業如前述,自屬 無駕駛執照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 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前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 項部分,容有未恰,惟因訴追之基本社會事實均同一, 本院自應加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於肇事後,在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當場向前來處理 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此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核其情節,與自 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先加後減其刑。
(二)審酌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未能確實遵守交通 安全規則以保護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 有前述之疏失行為,因而肇生本件車禍,所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及迄 今尚未達成和解以填補損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大學肄 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之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