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28號
CTDM,109,訴,228,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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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森源


義務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
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附表一」均應更正為「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欄「附表一 」部分,因判決所附僅「附表」,而無「附表一」,故有如 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 諸上開說明,自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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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