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輝
指定辯護人 黃昌平律師
被 告 鄭宇傑
指定辯護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葉豐華
選任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757、8820、8974、10461、11419號、109年度偵字
第952、1119、1120、1121、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先前於民國110年2月26 日行審判程序,被告林青鋒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餘被告黃 原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嗣經本院職權查知被告林青鋒已於 110年3月3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 察勒戒,為使本案被告能同時到庭審判,可當庭釐清爭議且 避免先後判決有造成歧異之可能,本院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 要,並定於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 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