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7號
TYDA,110,簡,37,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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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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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