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宇辰、范寶文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