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5號
TYDA,110,簡,35,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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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宇辰范寶文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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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