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坤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