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10年度,7號
TYDA,110,稅簡,7,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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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坤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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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