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柒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柒元, 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柒元提存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 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 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9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 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同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 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另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假 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 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與聲請人 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成為聲請人 之特約醫事機構。嗣因相對人溢領聲請人給予自109 年2 月 起至同年6 月間之COVDI19 疫情期間提升暫付方案之補付金 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8,087 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 利益,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聲請人。惟迭經 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返還。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溢領之 不當得利金額提供足額擔保,恐有日後難以執行受償之情事 ,及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93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1
8,087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之合約書 、未沖銷帳明細表、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等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故依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18,087 元 ,或將同額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四、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