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Tak Chun Gaming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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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佩琼(Wong Pui Keng)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王百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中港幣1280萬元係基於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高達港幣128 萬元之律師費則基於兩造間之特別
約定,與原告主張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無
先後主從之分,勝敗又非必屬一致,自非附帶請求,至違約金係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特
別註明幣別者,均同)52,236,800元【即以港幣1280萬元及律師
費128 萬元乘以3.71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1 月26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賣出匯率1 :3.71換算核定為新臺幣52,236
,800元。計算式:(港幣1280萬元+港幣128 萬元)×3.71=52
,236,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7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712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71,21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