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37號
TYDV,110,訴,737,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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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梁育慈 

      梁忠清 
      王秀美 
      梁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玉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的本金債權
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原告沒有在起訴時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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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