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梁育慈
梁忠清
王秀美
梁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玉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的本金債權
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原告沒有在起訴時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