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蓮
被 告 高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38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用1,000 元,尚應繳納
11,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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