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27號
TYDV,110,訴,627,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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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蓮 
被   告 高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38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用1,000 元,尚應繳納
11,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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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