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7號
TYDV,110,補,267,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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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王佳惠  
被   告 金鳳凰珠寶銀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888,88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6,4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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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