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駿鳴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啟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馬佩華即馬韶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0 年度補字第233 號確認出資額存在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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