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7號
TYDV,110,補,107,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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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東莞群贊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剛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
被   告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
15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
152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
幣)則為7,807,236 元(計算式:212,896.07×28.66 +384,15
2 ×4.44=7,807,236 ,美金及人民幣分別以台灣銀行牌告於本
件起訴日之美元/ 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28.66/4.44計
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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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莞群贊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