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944號
TYDV,110,票,944,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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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邱顯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小文、林於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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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