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937號
TYDV,110,票,937,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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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相 對 人 馮嬿竹(原名:馮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貳萬零肆佰壹拾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 款,爰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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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0年度票字第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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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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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年9月9日 │17,410元 │未載 │109年12月30日 │ 未載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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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年9月9日 │11,237元 │未載 │109年12月30日 │ 未載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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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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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