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邱翔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禎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依法,請求標的金額壹佰萬以上
,壹仟萬以下,應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表明兩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
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