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1125號
TYDV,110,票,1125,202104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劉美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麗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44,531 元,或
  為500,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