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1119號
TYDV,110,票,1119,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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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KHONGWISET APHIWAT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KHONGWISET APHIWAT裁定就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KHONGWISET APHIWAT 於民國110 年12月20日簽發之本票1 紙,金額新臺幣64,001 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0 年1 月15日,詎於110 年2 月1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 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0 年12月20日,聲請人主張於 110 年2 月15日提示,核屬發票日前提示,不生提示效力; 又民國110 年12月20日為未來日期,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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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